1 總 則 1.0.1 為了合理設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保證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執行,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建、構築物中設定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施工、除錯、檢測、驗收與維護保養。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使用物件的特點,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能環保。 1.0.4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設計、施工、除錯、檢測、驗收與維護保養,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為人員疏散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場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統。 2.0.2 消防應急燈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指示標誌的各類燈具,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消防應急標誌燈具。 2.0.3 A型消防應急燈具 A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額定工作電壓均不大於DC36V的消防應急燈具。 2.0.4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為人員疏散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場所提供照明的燈具。 2.0.5 消防應急標誌燈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圖形、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樓層、避難層(間)、殘疾人通道的燈具。 2.0.6 應急照明配電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為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供配電裝置。 2.0.7 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 A type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額定輸出電壓不大於DC36V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2.0.8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由蓄電池儲能,為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電源裝置。 2.0.9 A型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A type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額定輸出電壓不大於DC36V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2.0.10 應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控制並顯示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及相關附件等工作狀態的裝置。 2.0.11 集中控制型系統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統設定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並顯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及其配接的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2.0.12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系統未設定應急照明控制器,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分別控制其配接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3 系統設計 3.1 一般規定 3.1.1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按消防應急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的控制方式可分為集中控制型系統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3.1.2 系統型別的選擇應根據建、構築物的規模、使用性質及日常管理及維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定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2 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定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3 其他場所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3.1.3 系統設計應遵循系統架構簡潔、控制簡單的基本設計原則,包括燈具佈置、系統配電、系統在非火災狀態下的控制設計、系統在火災狀態下的控制設計;集中控制型系統尚應包括應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統通訊線路的設計。 3.1.4 系統設計前,應根據建、構築物的結構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割槽、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確定各水平疏散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應包括確定各區域疏散路徑、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應急標誌燈具(以下簡稱“方向標誌燈”)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應急標誌燈具(以下簡稱“出口標誌燈”)的工作狀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按照最短路徑疏散的原則確定該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 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割槽疏散的防火分割槽,應根據火災時相鄰防火分割槽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兩種情況,分別按最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原則確定相應的疏散指示方案。 2)需要採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應分別按照最短路徑疏散原則和避險疏散原則確定相應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徑疏散原則確定的疏散指示方案應為該場所預設的疏散指示方案。 3.1.5 系統中的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以下簡稱“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和燈具應選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規定和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 3.1.6 住宅建築中,當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時,消防應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3.2 燈 具 I 一般規定 3.2.1 燈具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擇採用節能光源的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光源色溫不應低於2700K。 2 不應採用蓄光型指示標誌替代消防應急標誌燈具(以下簡稱“標誌燈”)。 3 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4 設定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A型燈具; 2)地面上設定的標誌燈應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 3)未設定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築,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5 燈具面板或燈罩的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地面上設定的標誌燈的面板可以採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外,設定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標誌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採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 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定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採用玻璃材質。 6 標誌燈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高度大於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誌燈; 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誌燈; 3)室內高度小於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誌燈。 7 燈具及其連線附件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定時,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67; 2)在隧道場所、潮溼場所內設定時,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65; 3)B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34。 8 標誌燈應選擇持續型燈具。 9 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宜選擇帶有米標的方向標誌燈。 3.2.2 燈具的佈置應根據疏散指示方案進行設計,且燈具的佈置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照明燈的設定應保證為人員在疏散路徑及相關區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 標誌燈的設定應保證人員能夠清晰地辨識疏散路徑、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處的樓層位置。 3.2.3 火災狀態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於0.25s; 2 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於5s; 3 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誌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於5s。 3.2.4 系統應急啟動後,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不應小於1.5h。 2 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0m2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於1.Oh。 3 其他建築,不應少於0.5h。 4 城市交通隧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二類隧道不應小於1.5h,隧道埠外接的站房不應小於2.Oh; 2)三、四類隧道不應小於1.0h,隧道埠外接的站房不應小於1.5h。 5 本條第1款~第4款規定的場所中,當按照本標準第3.6.6條的規定設計時,持續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檔案規定的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 6 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和燈具自帶蓄電池達到使用壽命週期後標稱的剩餘容量應保證放電時間滿足本條第1款~第5款規定的持續工作時間。 Ⅱ 照 明 燈 3.2.5 照明燈應採用多點、均勻佈置方式,建、構築物設定照明燈的部位或場所疏散路徑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符合表3.2.5的規定。 3.2.6 賓館、酒店的每個客房內宜設定疏散用應急消防手電筒 (LED光源),壁掛式帶閃爍指示燈且拿起就亮,方便緊急疏散。 Ⅲ 標 志 燈 3.2.7 標誌燈應設在醒目位置,應保證人員在疏散路徑的任何位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標誌燈。 3.2.8 出口標誌燈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定在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入口的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與地上建築共用樓梯間時,應設定在地下或半地下樓梯通向地面層疏散門的上方; 3 應設定在室外疏散樓梯出口的上方; 4 應設定在直通室外疏散門的上方; 5 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時,應設定在通向樓梯間疏散門的上方; 6 應設定在直通上人屋面、平臺、天橋、連廊出口的上方; 7 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採用直通室外的豎向梯疏散時,應設定在豎向梯開口的上方; 8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割槽疏散的防火分割槽中,應設定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割槽甲級防火門的上方; 9 應設定在步行街兩側商鋪通向步行街疏散門的上方; 10 應設定在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防煙前室、避難走道入口的上方; 11 應設定在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大於4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上方。 3.2.9 方向標誌燈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維護結構的疏散走道、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定在走道、樓梯兩側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牆面、柱面上; 2)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應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誌燈; 3)方向標誌燈的標誌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定間距不應大於20m;方向標誌燈的標誌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定間距不應大於1Om。 2 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等開敞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定了牆、柱等結構時,方向標誌燈應設定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牆面、柱面上;當疏散通道兩側無牆、柱等結構時,方向標誌燈應設定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標誌燈的標誌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誌燈的設定間距不應大於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誌燈的設定間距不應大於20m;方向標誌燈的標誌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誌燈的設定間距不應大於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誌燈的設定間距不應大於10m。 3 保持視覺連續的方向標誌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定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燈具的設定間距不應大於3m。 4 方向標誌燈箭頭的指示方向應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並導向安全出口。 3.2.10 樓梯間每層應設定指示該樓層的標誌燈(以下簡稱“樓層標誌燈”)。 3.2.11 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應增設多資訊複合標誌燈具。 3.3 系統配電的設計 I 一般規定 3.3.1 系統配電應根據系統的型別、燈具的設定部位、燈具的供電方式進行設計。燈具的電源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且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方式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燈具的供電與電源轉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應由集中電源提供,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在集中電源內部實現輸出轉換後應由同一配電迴路為燈具供電; 2 當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應透過應急照明配電箱一級分配電後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斷開後,燈具應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 3.3.2 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迴路中不應裝設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迴路嚴禁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插座及其他負載。 Ⅱ 燈具配電迴路的設計 3.3.3 水平疏散區域燈具配電迴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防火分割槽、同一防火分割槽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為基本單元設定配電迴路; 2 除住宅建築外,不同的防火分割槽、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不能共用同一配電迴路; 3 避難走道應單獨設定配電迴路; 4 防煙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內設定的燈具應由前室所在樓層的配電迴路供電; 5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和相關疏散通道,應單獨設定配電迴路。 3.3.4 豎向疏散區域燈具配電迴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室外疏散樓梯應單獨設定配電迴路; 2 敞開樓梯間內設定的燈具應由燈具所在樓層或就近樓層的配電迴路供電; 3 避難層和避難層連線的下行樓梯間應單獨設定配電迴路。 3.3.5 任一配電迴路配接燈具的數量、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接燈具的數量不宜超過60只; 2 道路交通隧道內,配接燈具的範圍不宜超過1000m; 3 地鐵隧道內,配接燈具的範圍不應超過一個區間的1/2。 3.3.6 任一配電迴路的額定功率、額定電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接燈具的額定功率總和不應大於配電迴路額定功率的80%; 2 A型燈具配電迴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於6A;B型燈具配電迴路的額定電流不應大於10A。 Ⅲ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 3.3.7 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擇進、出線口分開設定在箱體下部的產品; 2)在隧道場所、潮溼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於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於IP33的產品。 2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設定於值班室、裝置機房、配電間或電氣豎井內。 2)人員密集場所,每個防火分割槽應設定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非人員密集場所,多個相鄰防火分割槽可設定一個共用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3)防煙樓梯間應設定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封閉樓梯間宜設定獨立的應急照明配電箱。 3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應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迴路或所在防火分割槽、同一防火分割槽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應由防火分割槽、同一防火分割槽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3)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變壓裝置可設定在應急照明配電箱內或其附近。 4 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迴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迴路不應超過8路,B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出迴路不應超過12路; 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每個輸出迴路在公共建築中的供電範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築的供電範圍不宜超過18層。 Ⅳ 集中電源的設計 3.3.8 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中電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系統的型別及規模、燈具及其配電迴路的設定情況、集中電源的設定部位及裝置散熱能力等因素綜合選擇適宜電壓等級與額定輸出功率的集中電源;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於5kW;設定在電纜豎井中的集中電源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於1kW。 2)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組)。 3)在隧道場所、潮溼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於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於IP33的產品。 2 集中電源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綜合考慮配電線路的供電距離、導線截面、壓降損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割槽的劃分情況設定集中電源;燈具總功率大於5kW的系統,應分散設定集中電源。 2)應設定在消防控制室、低壓配電室、配電間內或電氣豎井內;設定在消防控制室內時,應符合本標準第3.4.6條的規定;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不大於1kW時,可設定在電氣豎井內。 3)設定場所不應有可燃氣體管道、易燃物、腐蝕性氣體或蒸汽。 4)酸性電池的設定場所不應存放帶有鹼性介質的物質;鹼性電池的設定場所不應存放帶有酸性介質的物質。 5)設定場所宜通風良好,設定場所的環境溫度不應超出電池標稱的工作溫度範圍。 3 集中電源的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集中設定的集中電源應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迴路供電,分散設定的集中電源應由所在防火分割槽、同一防火分割槽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集中設定的集中電源應由正常照明線路供電,分散設定的集中電源應由所在防火分割槽、同一防火分割槽的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4 集中電源的輸出迴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電源的輸出迴路不應超過8路; 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集中電源的每個輸出迴路在公共建築中的供電範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築的供電範圍不宜超過18層。 3.4 應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統通訊線路的設計 Ⅰ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計 3.4.1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擇具有能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幹接點訊號或DC24V訊號介面的產品。 2 應急照明控制器採用通訊協議與消防聯動控制器通訊時,應選擇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通訊介面和通訊協議的相容性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元件相容性要求》GB 22134有關規定的產品。 3 在隧道場所、潮溼場所,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於IP65的產品;在電氣豎井內,應選擇防護等級不低於IP33的產品。 4 控制器的蓄電池電源宜優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3.4.2 任一臺應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燈具的總數量不應大於3200。 3.4.3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接收、顯示、保持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輸出訊號。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場所中設定的應急照明控制器還應能接收、顯示、保持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區域訊號或聯動控制訊號; 2 應能按預設邏輯自動、手動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並應符合本標準第3.6.10條~第3.6.12條的規定; 3 應能接收、顯示、保持其配接的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資訊。 3.4.4 系統設定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起集中控制功能的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顯示功能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按預設邏輯自動、手動控制其他應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統裝置的應急啟動,並應符合本標準第3.6.10條~第3.6.12條的規定; 2 應能接收、顯示、保持其他應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燈具、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資訊。 3.4.5 建、構築物中存在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時,所有區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統部件的工作狀態應在應急照明控制器或專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上以圖形方式顯示。 3.4.6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定在消防控制室內或有人值班的場所;系統設定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起集中控制功能的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定在消防控制室內,其他應急照明控制器可設定在電氣豎井、配電間等無人值班的場所。 2 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設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置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於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於2m。 2)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裝置面盤至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m。 3)裝置面盤後的維修距離不宜小於1m。 4)裝置面盤的排列長度大於4m時,其兩端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m的通道。 3 在消防控制室牆面上設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置主顯示屏高度宜為1.5m~1.8m; 2)裝置靠近門軸的側面距牆不應小於0.5m; 3)裝置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於1.2m。 3.4.7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控制器的自帶蓄電池電源應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後工作3h。 Ⅱ 集中控制型系統通訊線路的設計 3.4.8 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按燈具配電迴路設定燈具通訊迴路,且燈具配電迴路和燈具通訊迴路配接的燈具應一致。 3.5 系統線路的選擇 3.5.1 系統線路應選擇銅芯導線或銅芯電纜。 3.5.2 系統線路電壓等級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額定工作電壓等級為50V以下時,應選擇電壓等級不低於交流300/500V的線纜; 2 額定工作電壓等級為220/380V時,應選擇電壓等級不低於交流450/750V的線纜。 3.5.3 地面上設定的標誌燈的配電線路和通訊線路應選擇耐腐蝕橡膠線纜。 3.5.4 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除地面上設定的燈具外,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系統的通訊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或耐火光纖。 3.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除地面上設定的燈具外,系統配電線路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阻燃或耐火線纜; 2 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應選擇耐火線纜。 3.5.6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電線電纜的顏色應一致;線路正極“+”線應為紅色,負極“-”線應為藍色或黑色,接地線應為黃色綠色相間。 3.6 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控制設計 I 一般規定 3.6.1 系統控制架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設定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應設定一臺起集中控制功能的應急照明控制器; 2 應急照明控制器應透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連線燈具,並控制燈具的應急啟動、蓄電池電源的轉換。 3.6.2 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系統不應設定可變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3.6.3 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與燈具的通訊中斷時,非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3.6.4 應急照明控制器與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通訊中斷時,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Ⅱ 非火災狀態下的系統控制設計 3.6.5 非火災狀態下,系統正常工作模式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持主電源為燈具供電。 2 系統內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應保持熄滅狀態,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保持節電點亮模式。 3 標誌燈的工作狀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一種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區域內所有標誌燈的光源應按該區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節電點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割槽疏散的防火分割槽,區域內相關標誌燈的光源應按該區域可借用相鄰防火分割槽疏散工況條件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節電點亮模式; 3)需要採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區域內相關標誌燈的光源應按該區域預設疏散指示方案保持節電點亮模式。 3.6.6 在非火災狀態下,系統主電源斷電後,系統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應符合設計檔案的規定,且不應超過0.5h; 2 系統主電源恢復後,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其配接燈具的光源恢復原工作狀態;燈具持續點亮時間達到設計檔案規定的時間,且系統主電源仍未恢復供電時,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其配接燈具的光源熄滅。 3.6.7 在非火災狀態下,任一防火分割槽、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電源斷電後,系統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為該區域內設定燈具供配電的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在主電源供電狀態下,連鎖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 該區域正常照明電源恢復供電後,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控制其配接的燈具的光源恢復原工作狀態。 Ⅲ 火災狀態下的系統控制設計 3.6.8 火災確認後,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按預設邏輯手動、自動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區域應作為獨立的控制單元,且需要同時改變指示狀態的燈具應作為一個燈具組,由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一個訊號統一控制。 3.6.9 系統自動應急啟動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的火災報警輸出訊號作為系統自動應急啟動的觸發訊號。 2 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輸出訊號後,應自動執行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統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控制B型集中電源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B型應急照明配電箱切斷主電源輸出; 3)A型集中電源應保持主電源輸出,待接收到其主電源斷電訊號後,自動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應保持主電源輸出,待接收到其主電源斷電訊號後,自動切斷主電源輸出。 3.6.10 應能手動操作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且系統手動應急啟動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控制系統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 控制集中電源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應急照明配電箱切斷主電源輸出。 3.6.11 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割槽疏散的防火分割槽,改變相應標誌燈具指示狀態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傳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割槽的火災報警區域訊號作為控制改變該區域相應標誌燈具指示狀態的觸發訊號; 2 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割槽的火災報警區域訊號後,應自動執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該區域內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誌燈改變箭頭指示方向; 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割槽入口處設定的出口標誌燈的“出口指示標誌”的光源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誌的光源應急點亮; 3)該區域內其他標誌燈的工作狀態不應被改變。 3.6.12 需要採用不同疏散預案的交通隧道、地鐵隧道、地鐵站臺和站廳等場所,改變相應標誌燈具指示狀態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傳送的代表相應疏散預案的聯動控制訊號作為控制改變該區域相應標誌燈具指示狀態的觸發訊號; 2 應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代表相應疏散預案的消防聯動控制訊號後,應自動執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對應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該區域內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誌燈改變箭頭指示方向; 2)控制該場所需要關閉的疏散出口處設定的出口標誌燈的“出口指示標誌”的光源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誌的光源應急點亮; 3)該區域內其他標誌燈的工作狀態不應改變。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控制設計 I 非火災狀態下的系統控制設計 3.7.1 非火災狀態下,系統的正常工作模式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持主電源為燈具供電; 2 系統內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保持熄滅狀態; 3 系統內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保持節電點亮狀態。 3.7.2 在非火災狀態下,非持續型照明燈在主電供電時可由人體感應、聲控感應等方式感應點亮。 Ⅱ 火災狀態下的系統控制設計 3.7.3 火災確認後,應能手動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設定區域火災報警系統的場所,尚應能自動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 3.7.4 系統手動應急啟動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應能手動操作集中電源,控制集中電源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同時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 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能手動操作切斷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輸出,同時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3.7.5 在設定區域火災報警系統的場所,系統的自動應急啟動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燈具採用集中電源供電時,集中電源接收到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輸出訊號後,應自動轉入蓄電池電源輸出,並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2 燈具採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接收到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輸出訊號後,應自動切斷主電源輸出,並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 3.8 備用照明設計 3.8.1 避難間(層)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應同時設定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3.8.2 系統備用照明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備用照明燈具可採用正常照明燈具,在火災時應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備用照明燈具應由正常照明電源和消防電源專用應急迴路互投後供電。
GB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節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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